shire.cn域名遭仲裁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郭永安     2017-08-15

  近日有一枚英文单词.cn域名shire.cn域名被爱尔兰终端仲裁。可惜的是,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shire.cn被判转移。

  投 诉 人:夏尔药物爱尔兰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莫青诚

  争议域名:shire.cn

  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的投诉主张、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是夏尔有限公司(Shire plc)的全资子公司。夏尔有限公司(Shire plc)创立于 1986 年,是国际生物科技领域的领导企业。

  1.投诉人对“shire”享有商号权、商标权和域名权

  (1)投诉人对“shire”享有商号权

  投诉人的母公司夏尔有限公司(Shire plc)成立于 1986 年;投诉人成立于 2001 年,投诉人享有对“Shire”的商号权利。

  (2)投诉人对“shire”享有注册商标权

  “shire”是投诉人在全球广泛使用和注册的商标,并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商标注册或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达到 152 个。

  (3)投诉人对“shire”享有国际顶级域名权利

  投诉人及其母公司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英国、日本、土耳其、爱尔兰、德国、芬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捷克、挪威等,注册了“shire.com”等一系列国际域名,总数达到 700 多个,作为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宣传网站使用至今,投诉人因此享有“shire”的国际顶级域名权利。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号权和商标权及国际域名权的“shire”相同

  争议域名为“shire.cn”,其中“.cn”只是域名的国别代码,起区分作用的是域名主体部分“shire”。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商号和在先注册商标“shire”相同,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国际域名和官方网址“www.shire.com”仅仅是类别和国别代码不同,一个是“.cn”,一个是“.com”,相关公

  众必然被误导以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的中文域名和中文网站,从而造成严重混淆。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shire”是投诉人使用多年的商号,并且从 1986 年起就作为投诉人的产品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使用,并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而且,投诉人的“shire”医疗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如今已成为世界罕见病治疗领域最著名的品牌,是全球罕见病治疗领域的领导者,在该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投诉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不可能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shire”享有合法权益。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是自然人,其姓名与英文单词“shire”无任何联系,而“shire”本身亦为无含义词。被投诉人也从未从事任何与“shire”有关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而且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日起至今,争议域名从未被被投诉人投入使用。投诉人因此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并非在于其自己使用,而是以伺机出售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在答辩期内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现有证据表明:投诉人于 2000 年 8 月 11 日(国际注册日期)在中国被核准注册“shire”商标(商标注册号:G742537 商品国际分类第五类),现仍在专用权期限内。证据还表明:多年来投诉人一直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 100 多个国家治疗罕见病及生物医药科技市场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而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时间是2015 年 6 月 11 日,上述事实说明投诉人将“shire”作为商业标识在经营中使用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都早于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shire.cn”的时间。因此,投诉人对“shire”商业标识享有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是“shire”,将其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shire”商业标识进行直观比较,显然两者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确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shire”本身亦为无含义词,是投诉人使用多年的商号。从 1986 年起投诉人的“shire”医疗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如今已成为世界罕见病治疗领域最著名的品牌,是全球罕见病治疗领域的领导者,在该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shire”与投诉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唯一的联系。而被投诉人是自然人,其姓名与“shire”无任何联系。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不可能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shire”享有合法权益。根据域名注册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和《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有义务在被投诉后进行答辩并证明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的合法权益。由于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专家组无法作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判断。鉴于被投诉人怠于举证,应视为举证不能。专家组确认: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是自然人,其姓名与“shire”无任何联系。被投诉人也从未从事任何与“shire”有关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而且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日起至今,争议域名从未被投入使用。投诉人因此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并非在于其自己使用,而是以伺机出售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意见和相关证据作出答辩,也未

  提交任何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享有权益或反驳投诉人的证据。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shire”医疗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如今已成为世界罕见病治疗领域最著名的品牌,是全球罕见病治疗领域的领导者,在该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专家组亦已经确认投诉人对“shire”商业标识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和使用的商业标识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身对“shire”商业标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shire”标识作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予以注册,其行为本身具有恶意。同时,应该指出,被投诉人的行为客观上也已经构成“阻止他人以域名(.CN)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这一认定具有恶意的条件。且投诉人的“shire”标识经过投诉人在医疗产品和服务领域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对“shire”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shire.cn”,显然是明知投诉人的“shire”标识,以此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了公众,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恶意的情形。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

  裁 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shire.cn”转移给投诉人夏尔药物爱尔兰有限公司(Shire Pharmaceuticals Ireland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