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对域名劫持和偷盗行径定为刑事犯罪

桃林     2017-10-23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通知中通过对其中知名相关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对现有发生的计算机犯罪的范畴进行了罪责认定的明示,对惩治互联网犯罪提供详细指导。这之中与域名相关案件有两则:“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修改解析服务器非法获得流量将会获得刑事责任认定;对“张四毛盗窃案”的详述彻底敲定域名的有效财产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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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被告人李丙龙冒充知名网站工作人员,伪造营业执照,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修改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赌博网站。该行为导致这一知名网站长达四个小时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最终被告人被判以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

张四毛盗窃案:

2009年,域名合法所有者陈某以11.85万人民币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罪犯张四毛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解除该域名保定的邮箱密码,随后将该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在2010年8月6日和2011年3月16日对该域名进行过维护公司和邮箱的转移,在2011年6月,将该域名以12.5万人民币出售。2015年9月29日,张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

本案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域名作为广大网民进入网站的安全便捷途径,是民众了解企业的入口,企业面向社会的窗口。域名犯罪属于计算机犯罪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事件,对这两起相关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对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分析中,将域名认定为个人财产,认可其市场价值,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帮助司法人员准确判断互联网这一新型犯罪,维持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在最新的通知中对域名的劫持和偷盗行径都判处有较长年限的有期徒刑,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对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域名相关犯罪会面临更加严厉、系统的惩罚,该倡议可以有效打击域名犯罪。


此次,依靠劫持域名非法获得流量行为被裁定,域名的财产身份得到了充分的认可,都是域名行业发展在法律层面上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