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岛津PK成都岛津 域名之争历时两月成都岛津获胜

人民网 李平     2017-02-24

  近日,成都岛津和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旗下“岛津中国”的域名之争有了结果,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驳回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主张的“岛津.中国”“岛津.cn”, 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主张的争议域名“nexera.com.cn”予以注销。

  “这场历时两个多月的域名之争有了结果,我们成都岛津赢了,我心里这块悬着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大年正月十四,年近50的成都岛津公司负责人骆国文脸上露出了激动的笑容。

  骆国文告诉人民网记者,他的“成都岛津”是一家仪器设备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7日,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机械设备与仪器销售的民营企业,公司在农业机械化、疫病防控等方面取得百余项技术专利。2009年,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了“岛津DAOJIN”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岛津.中国”、“岛津.cn”、“岛津.公司”、“岛津.网络”、等中文域名,并一直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使用。

  “去年5月,我突然接到有关方面的通知,说是我被人日本公司投诉了,当时我一片茫然。”骆国文告诉记者,去年5月19日,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针对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以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书。

  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在投诉书中称,其拥有“岛津”的在先商标权,称成都岛津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要求注销争议域名的注册。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成都岛津公司开始接受调。”查骆国文告诉记者,2016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确认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的相关信息,5月2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由其提供注册服务,目前状态为有效。2016年6月8日,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书。马上展开搜集原始资料证据的工作,并咨询相关专家, 6月27日,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据材料。

  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书中指出: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企业名称权,经过七年多的潜心经营,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内的相关行业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9年,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了“岛津DAOJIN”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伊始,在“互联网+”带动传统农业升级的趋势下,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域名,以达到利用互联网推广其业务的目的。鉴于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其注册的域名与其拥有的企业名称字号“岛津”相一致,确保公司实施企业品牌战略目标,成都岛津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先后申请注册了“岛津.中国”、“岛津.cn”、“岛津.公司”、“岛津.网络”、“岛津.cc”、“daojinchina.com”、“chinadaojin.com”、“cddjyq.com”、“4000284990.com”、“岛津.商标”、“岛津.网址”等域名,并持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授权西部数码颁发的域名证书,取得以上域名之后一直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使用。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先申请了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因此,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该域名权。

  2016年7月18日,经仲裁小组调查取证,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的投诉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投诉不成立,驳回要求注销争议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的投诉请求。专家组认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先申请了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因此,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该域名权。专家组驳回投诉人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要求注销争议域名“岛津.中国”“岛津.cn”的投诉请求。

  “我们赢了,知道这个结果后,我们全公司上下都非常开心,以后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们会更加重视。”骆国文表示,下面他们还要应对和日本岛津的商标争议。

  律师说法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笛律师认为,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即对同一域名,谁先申请则予以先注册,注册后即受法律保护。由此表明我国对网络域名注册不是实施使用在先原则,而是申请在先原则。成都岛津公司先于日本岛津制作所申请“岛津中国”、“岛津.cn”等域名,当然应予先注册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