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人赢了这场在外国人看来不可能赢的域名仲裁案!

优名网     2022-04-12

索赔号:FA2202001983972

争议域名:

coinbase.info注册于2018年1月31日,当前所在注册商为阿里云;【.info是由afilias管理的英文国际顶级域名,是information“网络信息服务”的缩写】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美国的加密货币公司coinbase,Inc.;

2、被投诉人是中国的个人持有人Zhuang Qi Yu。

仲裁过程:

2022年2月10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

2022年2月13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通过邮件回复中心验证请求,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争议域名当前注册人;

2022年2月16日,中心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分别送达给双方,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2年3月8日前进行答复;

2022年3月7日,中心确认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

2022年3月14日,根据投诉人要求由单一专家小组裁决争议的请求,中心任命Paul M. DeCicco为本案审理专家,在宣读独立和公平宣言后,本案正式开启审理。

初步问题:仲裁语言

根据UDRP细则第11条(a)款,小组认为,投诉人引用了大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精通英语。因此,在考虑了本案的情况以及被投诉人并没有反对以英文审理本案的事实后,决定诉讼语言以英文进行。

双方论点:

A. 投诉人

1、投诉人是一个在线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了coinbase商标,被投诉人的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易混淆;

2、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域名缺乏权利和合法权益,被投诉人通常不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投诉人也没有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其COINBASE商标。被投诉人没有将域名用于任何善意的商品或服务,也没有任何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而是在其网站上托管广告停放页面;

3、投诉人主张,在除了提供广告停放外,被投诉人还提供域名出售。显然是在实际知悉投诉人COINBASE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域名;

4、投诉人补充意见主张,被投诉人自己的文件在多种情况下表明,他与投诉人在同一行业运营,与投诉人位于同一个国家,即美国;并且,被投诉人的微信账号显示,他注册了一个额外的侵权域名,以提供加密行业新闻信息;

5、投诉人补充意见主张,事实上,被投诉人的业务和其说的硬币评估和交易无关,并且被投诉人的文件显示,他是“上海币酷”的业务代表,也表明上海币酷的业务是运营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拥有服务器的加密货币网站,域名和加密货币有关;

6、投诉人补充意见主张,被投诉人获得COINBASE商标的权利晚于投诉人;

7、投诉人补充意见主张,被投诉人所谓以中文“Coinbase”经营的业务是不合法的,这是一个为其侵权业务提供合法性的骗局。被投诉人声称自2012年以来他们一直在使用COINBASE标识,但他们文件中并不支持这一说法。同一份所谓的协议日期也存在差异,该协议与其他各方之间没有确证。被投诉人提供的在线“账户”没有日期,可以在任何时间创建,有可能是用来制造合法使用假象的借口。此外,被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账号只有14个帖子,只有一个关注者,也没有提供产品。无论被投诉人或注册商是否进行了广告停放,均属于恶意的证明。

B. 被投诉人

1、自2012年以来,被投诉人就一直以中文的"Coinbase Studio"运营,并且被投诉人从事的业务与投诉人的业务完全不同,域名、企业名称和中文都清晰地描述了该业务;

2、被投诉人的COINBASE商标在与投诉人不同的国家注册;

3、被投诉人将该域名用于上诉商品或服务的善意提供,并从拥有该商标的第三方获得了COINBASE中文商标;

4、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域名,被投诉人没有将域名解析到广告停放页面,网上列出的展示是注册商设定的;

5、被投诉人是出于品牌保护目的而购买的争议域名;

6、被投诉人补充意见表示,投诉人实际经营的是加密货币,而不是加密学和区块链,与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到的网站业务不存在侵权;

7、被投诉人补充意见表示,被投诉人提供的协议包括手写签名;

8、被投诉人补充意见表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投诉人引用的案例是不恰当的。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域名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1、根据政策,投诉人必须先提出初步的理由,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权利和合法权益,然后责任实际上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由其提出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证据;

2、COINBASE .info的WHOIS信息将该域名的注册人标识为“Zhuang Qi Yu”,专家组之前的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因为COINBASE或争议域名而被广泛知晓。

4、此外,投诉人还提交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用来解析到付费链接或广告停放页面。对此,被投诉人表示其对广告停放页面内容不负责任,因为这是由域名注册商实现的。专家小组认为,域名的注册人,即被投诉人,应当对其域名所解析的网站内容负有责任。一般而言,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解析到点击付费的链接既不是政策中规定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是依据政策规定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被告还提供域名出售。

5、综上所述,投诉人已初步举证表明,被投诉人在中缺乏权利和合法权益。

6、尽管有上述举证,被投诉人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在与争议域名的二级域名相同的名称下或与之相关的名称下开展了业务,且该名称具有描述性。【根据2015年8月25日FA1629288号案例】被投诉人为善意提供商标或服务而使用域名做了准备,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从而推翻了已经确立的案件。

7、然而,被投诉人无需证明其以COINBASE的名义开展了业务,也无需将其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置于投诉人商标的描述性质之上,以表明其在COINBASE中拥有权利。因为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它在COINBASE中也拥有商标权。为了证明这一点,被投诉人提供了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和转让副本,表明被投诉人有权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COINBASE商标,被投诉人的商标权推定有效。

8、投诉人声称,投诉人获得的商标时间早于被投诉人。然而,根据政策4(a)(ii)条,没有要求被投诉人获得合法商标权利要早于投诉人获得合法商标权利,以证明其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投诉人必须要证明的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因此,投诉人未达成政策所要求第二要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鉴于投诉人未能达成第二要素,无需考虑。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能确立仲裁所有三个要素,专家组驳回本次仲裁投诉,由被投诉人保留域名。

总结:

这一个案例,在国外的米友圈引起一些争论。有人认为,被投诉人“自2012年以来,一直以中文的Coinbase Studio运营”的说法欺骗了专家小组成员,因为争议域名是2018年注册的,那么2012年的业务是如何形成的?即使被投诉人在中国拥有自己的独立商标,那也是在2020年注册的,即投诉人之后的六年,他们认为专家小组没有研究这些细节。

可在小胖看来,这恰好说明了专家小组认真研究其中的细节才发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最后总结的一句话“投诉人必须要证明的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这才是重点!可投诉人一直在强调和证明的是“自己的商标早注册”,“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到广告停放页面”,“被投诉人在出售域名”这些问题。可实际上呢,不管被投诉人的商标是什么时间注册的,那确实是其合法获得的商标,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拥有这个商标的合法权益,那么反推之,被投诉人对这个域名是否也拥有合法权利呢?小组专家最后的判决就是最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