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Whois信息竟然也是恶意仲裁的理由?还好持有人保住了域名!

62优名网     2021-05-12

[案例号D2018-2422]


概要:

投诉人提出三点恶意理由,竟然都是围绕被投诉人隐藏了Whois信息展开,好在这位中国持有人保住了域名。


域名信息:

争议域名ssc.com注册于1989年7月15日,目前所在注册商为godaddy,未建站。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为美国Service Spring Corp.(谷歌翻译:服务春天公司)成立于1962年,主营业务是制造、批发五金类产品;

被投诉人是中国深圳的个人持有人wang hao。


仲裁过程:

2018年10月24日,投诉人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投诉,当天中心便发送邮件给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要求验证;

2018年10月25日,注册商回复邮件验证,确认仲裁书上的联系人就是域名现在的持有人;

2018年11月2日,中心根据《规则》第2和第4款,正式通知投诉人中心已受理此次案件,并要求其在答复截止日期2018年11月22日前回复;

2018年11月21日,被投诉人要求将回应截止日期延长8天;

2018年11月22日,投诉人反对了被投诉人延长日期8天的请求,但在同一天,中心自动将提交回复的截止日期自动延长了4天,并将截止日期又延长了2天。(前面是自动延长,后面应该是中心决策后延长,共计延长了6天)截止日期延长至2018年11月28日;

2018年11月27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答复;

2018年12月4日,中心任命沃里克·罗斯尼(Warwick A.Rothine)为唯一专家,宣誓后正式开启此次案件的审理。


审理过程与结果:

投诉人位于美国,公司成立于1962年,根据商标注册局与投诉人提供证据,投诉人于1973年2月1日首次在美国使用“SSC”字母样式的商标,主要针对一些五金产品,该商标注册申请于2009年8月4日提交,2010年4月6日进行了注册;

争议域名ssc.com注册于1989年7月15日,但被申请人不是第一注册人,他是2013年才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对此双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在2013年9月的时候该域名解析到一个网站,该网站似乎在大量出售域名,包括争议域名(应该是投资人米表),随后2013年10月的时候又解析到一个“在线娱乐平台”,而在2013年10月31日之后直至目前该域名均未建站或解析到任何网站;


仲裁小组:

投诉人想要赢得申诉,必须达成《政策》第4(a)段规定的三个条件。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易混淆;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iii)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必须确立的第一要素包括两个审查部分:

1.投诉人必须证明其拥有商标权;

2.如果有商标权则必须证明争议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


投诉人已经证明拥有SSC美国注册商标号,在第二阶段仅要求对争议域名验证是否在视觉上和听觉上容易与商标混淆。小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商标的语言成分相对比较显著,争议域名确实容易与其商标造成混淆。因此,投诉人达成《政策》第一部分条件。


投诉人必须确定的第二要素要内容:

根据《政策》第4(c)段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投诉人享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i)任何通知(投诉)之前,被投诉人争议域名已经使用,并且是真诚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还未建站则要证明该域名是准备用在合法的渠道;

(ii)被投诉人(个人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争议域名而获得广泛关注,即使被投诉人没有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权利;

(iii)被投诉人正在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的使用,而无意因为要获取商业收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拥有争议域名相同商标其他个人或企业名誉。


这些仅是说明性的,并不详尽地列出被投诉人可以展示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


专家小组在这一条上很难通过调查获得更多的举证,而且投诉人通常可以在此前提下向被投诉人提出证据陈列,所以这一项举证的重点和关键信息任务往往会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比如:投诉人声明他没有任何授权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举证中表示:有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在1989年,比投诉人2010年在美国注册商标的时间早很多。


专家观点:一般而言这会是一个有力证明自己合法拥有争议域名的证据,但有事实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是在2013年3月才成为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注册人)。


被投诉人进一步证据论点:争议域名作为三字母缩写词的性质,拥有不止一个含义,并且投诉人商标未扩展到中国。


专家观点:就《政策》这一方面而言,中心问题是被投诉人是否享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对此,双方似乎都没有给出合理、有力的证据,为此关于被投诉人是否拥有争议域名合法权益的问题,将转接到第三要素。


投诉人必须要确认的第三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是否享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是否恶意使用。


重点:


1.如果被投诉人真诚的注册和使用了域名,并将其出售,则我们必须得出结论,争议域名与其他成千上万个其他域名一样,被投诉人享有该域名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投诉人使用域名来进行一些非善意的行事,则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没有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如果发现域名已经被注册并恶意使用,通常是由投诉人提出证据来证明争议域名对自己商标的影响。


投诉人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推断出恶意:


1.被投诉人使用隐私服务;

2.被投诉人在whois记录中提供了不完整的地址详细信息;

3.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终止损害其利益的邮件做出回应。


专家观点:以上每一个都是可以导致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因素(详见WIPO概览3.0,3.6节有关使用隐私或代理服务的规定)。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是否导致恶意,取决于本案的所有情况考虑。(注)


在本案中,小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提交的域名报告,被投诉人是其他约4,800个域名的持有人,但是这些域名的性质均未公开。


被投诉人否认对投诉人的商标了解或意图将争议域名卖给投诉人,也没有证据表明争议域名已经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益,并利用投诉人商标名气进行不当获利。而且被投诉人表示无论在美国是什么情况,投诉人在中国并没有任何商标权。实际上,被投诉人提交了商标检索,显示在中国注册的“SSC”或包含“SSC”商标有325个之多,这些商标并没有投诉人商标。


投诉人表示:1973年以来,他们就一直在使用SSC商标。


被投诉人提交证据表明,在“百度”网站上进行搜索,并没有任何关于投诉人的信息或投诉人的商标,而“baidu.com”是中国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而且因为“google.com”在中国被封锁,他认为其检索结果在中国没有参考价值。


小组注意到即使是在谷歌搜索中,SSC在前三页都没有投诉人的相关信息,被投诉人的证词是值得信赖的。并且,小组了解到争议域名由三个字母组成,这些字母可以是许多不同实体和事物的缩写,例如首尔半导体公司、上海超级计算机中心等。


综上所述,小组认为投诉人没有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因此投诉被拒绝。


总结:


这份仲裁报告让我比较震惊的是,原来“隐藏whois信息”竟然也是可能达成恶意的条件之一!就像此次仲裁报告,投诉人提出的三个被投诉人恶意的理由中,有两个都是跟“隐藏whois信息”有关。不过好在,仲裁小组也只是参考,最终结果还是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查询到的事实来判断。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持有人自己作,故意去做一些跟投诉人相关的网站来“吸引”对方“购买”争议域名,亦或者一些奇奇怪怪的非法网站,还是很容易就保住域名的。


-----注-----


科普:WIPO概览3.0,3.6节


注册人对隐私或代理服务的使用如何影响专家组的恶意评估?


注册人有公认的隐私和代理注册服务的合法使用权利。但是,使用此类服务的情况(包括被投诉人是否正在经营商业网站和滥用商标的网站)可能会影响专家组对恶意的评估。


就基本的投诉人身份而言,专家组将隐私和代理服务视为适用于UDRP的等效功能,并且可以利用此类服务来防止投诉人和专家组了解域名的实际基本注册人的身份这一事实。


如果被调查人只是为了避免收到针对其提出的UDRP程序的通知而采用了隐私或代理服务,专家组往往会认为这是支持恶意的推断。


专家组还将提供虚假联系信息(或其他隐私或代理服务)作为隐私或代理服务的基础,以表明恶意。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被投诉人没有机会根据有争议的域名注册的时间,对仲裁申请做出回应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答复的情况),专家组已准备好推断出使用隐私或代理服务可能会试图掩盖被投诉人获取域名的时间。


小组还查看了被投诉人对隐私或代理服务的使用,该服务已知会阻止或有意延迟公开实际潜在注册人的身份,以表示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