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苏先生的CCK.com被仲裁,积极应对获得小组支持保住域名。

优名网     2021-05-21

概述: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与其公司启用的官方域名相同,故此申请仲裁。厦门的苏先生积极应对,在第一个要素上就获得了胜利,还提出投诉人反向劫持域名的申请。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cck.com注册于1996年10月16日,目前所在注册商是Name.com,In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是美国罗德岛州普罗维登斯市的Chisholm Chisholm&Kilpatrick LTD(根据检索到资料显示,这是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是中国福建厦门的苏先生(Su ZhiHong)。


仲裁过程:


2018年6月18日,投诉人向所在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仲裁申请;


2018年6月19日,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注册服务商发送了验证请求;


2018年6月20日,注册服务商通过电子邮件将其验证回复发送给中心,以确认被投诉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2018年6月21日,中心就诉讼程序的语言向双方发送了一份中英双语的电子邮件,随后投诉人要求英语为当天的诉讼程序语言,但是被投诉人要求在当天以中文作为诉讼程序语言;


2018年6月28日,根据《规则》第2和第4款,中心正式将投诉书以中英双语方式发送给被投诉人,并根据《规则》第5(a)款,要求被投诉人在2018年7月18日前答复;


2018年7月17日,被投诉人发送邮件给中心,要求延长答复截止日期,根据《规则》第5(b)段,中心通知双方,答复截止日期延长至2018年7月22日;


2018年7月21日,被投诉人以中文方式向中心提交了答复;


2018年7月26日,中心任命马修·肯尼迪(Matthew Kennedy)为此案的唯一专家小组成员,在提交了接受声明和宣言之后,此案正式开始审理。


事实背景:


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注册并启用了域名cck-law.com和cck.law,访问网站可以看到显示标题为“Chisholm Chisholm&Kilpatrick”以及带有字母CCK的方形图标,主页提供了一些资讯新闻,内容里多次将其公司称之为“CCK”;


被投诉人是中国的苏先生,他是厦门一网络公司的领导或员工,该公司经营着一个提供域名出售的网站;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在2017年4月之前是一家制药公司,被投诉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于2017年5月获得域名,并于2018年1月成为该域名的现注册人,因此无需确定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确切时间;


在投诉发生时,争议域名已经解析到被投诉人公司的网站上,在该网站上挂售,而在随后的2018年4月4日至5日,投诉人以英文形式与一位域名经纪人进行通讯,得知争议域名可能转让,最低价格为100,000美元,在作出这个决定时,争议域名并未解析到任何活跃的网站。


双方论点:


投诉人:


1、争议域名与其商标CCK相同,他们至少从1999年1月1日起就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使用了CCK标识,由于连续使用,已经建立了庞大的客户基础,并在CCK标识上建立了价值和名声。他们还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宣传推广带有CCK标识的法律服务,并且还注册了相关联的域名cck-law.com和cck.law,因此争议域名cck.com容易跟其启用的域名造成混淆;


2、根据信息得知,在2018年4月4日之后某个时间,被投诉人获得了争议域名,当时该域名是被一个毫不相关的实体注册(可能说的是域名跟公司无联想)。他们没有授予任何给被投诉人任何使用CCK标识的权利,而且根据信息显示被投诉人企业通常不被称为“CCK”,被投诉人也没有在争议域名上搭建商业项目,他们只是想出售争议域名;


3、并且他们还得知,被投诉人手上还有上千个域名,其中还包括了一些第三方的商标,并且这些域名里98%未进行任何商业行为,大概就是为了通过这些域名来获利。投诉人认为,他们已经满足了域名仲裁的三要素。


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表示:在收到投诉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投诉人。在百度、360和Bing(必应)搜索引擎中进行的检索,并没有结果显示“CCK”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争议域名非常简短,他有许多用途,包含很多缩写,以及中文含义,比如:“猜猜看”(cai cai kan),“查查看”(cha cha kan)和“尝尝看”(chang chang kan),由于其后缀.com是世界通用的顶级域名,因此争议域名具有极高的价值;


2、投诉人没有提供商标权所属的证据。检索中国商标局信息并没有发现投诉人以任何方式,在中国注册“CCK”或指定相关服务的商标。至于投诉人称,他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宣传CCK,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并且,根据投诉人网站快照显示,他们网站并不知名,在中国也无法正常访问;


3、根据Whois数据库显示,争议域名注册于1996年,早于投诉人公司建立时间。而且,投诉人在二十年期间,从未想过要注册中国国别顶级后缀.cn,显然,他们并没有要将业务拓展到中国,或者说他们并不需要中国的业务;


4、自购买该域名以来,便一直在中国使用它,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业务没有兴趣。并且在2018年1月11日、2018年2月5日,被投诉人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为两个网站的推广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花费超过30万元人民币(约合44,000美元),其中一个就是争议域名;


5、被投诉人表示,他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所有域名,从未损害过投诉人的利益,在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期间,他从未将该域名用作任何非法或误导公众的项目,更不用说因此导致投诉人的声誉受到损害。对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经构成了反向劫持域名。


判决结果:


1、关于语言,投诉人要求语言为英语,因为之前他一直跟一名会英语的域名经纪人沟通,并且投诉人不会中文,因此使用中文进行诉讼会导致延误并增加费用。被投诉人则表示,除了中文他什么语言都不懂。为了平衡双方,并保证公平公正,小组认为:在此程序中,投诉是用英语提出的,而答复则主要是用中文提出的。从答复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被投诉人确实理解了投诉。答复的四个附件本身都是英文。在这种情况下,小组认为,要求任何一方翻译其呈文都会造成不适当的负担和拖延,而选择英语作为程序语言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害。


考虑到上述所有情况后,小组根据《规则》第11(a)段确定该程序的语言为英语,但小组将接受所有以其原始语言提交的文件,而无需翻译。


2、小组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一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CCK字母已成为消费者与投诉人的服务相关的独特标识符,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外部的任何人都使用首字母缩写CCK来提及投诉人,根据提供的证据小组无法找到投诉人对商标或服务商标拥有的权利。


3、投诉人还声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之间容易混淆。但是,该政策的第一个要素要求与商标或服务标志(而不是与其他域名)混淆。因此,小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没有令人混淆的相似之处。投诉人不满足该政策第4(a)段中的第一要素。


4、鉴于小组根据《政策》第4(a)款第一个要素得出的结论,因此无需考虑第二个和第三要素。(因为第一个都不成立,后面的恶意注册和使用自然就不可能了)


5、关于反向劫持域名,小组认为投诉人的信息和相关证据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虽然他们只是为了证明商标权而作出的象征性努力。在适当的考虑证据之后,小组认为投诉人只是不了解仲裁机制,粗心大意,其本身不存在恶意,不构成行政程序的滥用。


综上所述,此次投诉被拒绝。


总结:


本次案件依旧是比较经典的,被投诉人很好的利用了投诉人自身的短板,还施彼身。比如投诉人在中国并不出名,CCK.com在中国汉语文化中的含义,以及投诉人当时为什么不去注册.cn后缀域名等方面。还有就是小组有一句话是“政策第一要素是要求与商标或服务标志相混淆”,而投诉人指出的却是说“争议域名与其的域名相混淆”……这也暴露出来投诉人对域名认知非常缺乏。


最后就是,仲裁三要素是一层一层往下进行的,如果第一层“混淆品牌”都没有达成,后面自然不会继续下去。而在看了这么多期案例,基本上都是到第三条被拒绝的占了90%UP,像今天这样第一条就被拒绝的,还是第一次盘点到,也算是个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