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号:D2021-3721
争议域名:
cyrgo.com首次注册在1999年,后来因一些原因过期,于2006年6月13日重新注册,目前所在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哥伦比亚的Cyrgo SAS,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建筑材料厂商,也是被誉为哥伦比亚“最重要的”建筑材料经销商之一;
2、被投诉人是美利坚合众国的Absord域名注册管理商,但这只是投诉人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后来经过注册商披露了真正的持有人,虽然这份仲裁报告上没有实际写明称呼,不过通过前后文的描述来看应该是一位美国的域名投资人。
程序历史:
2021年11月5日,投诉人向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投诉;
2021年11月9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服务商发送了验证请求;
2021年11月11日,注册商回复验证请求表示: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实际持有人不符合。并同时将该实际持有人的联系信息发送给中心;当天,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其对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信息进行修改;
2021年11月13日,投诉人重新提交了修改后的投诉书;
2021年11月23日,仲裁程序正式启动,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仲裁通知书》并要求其在2021年12月13日前进行回复;
2021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回复了中心;
2021年12月27日,中心任命亚当·泰勒(Adam Taylor)为该案件唯一专家组成员,在宣誓后正式开始审理环节;
2021年1月10日,专家组发布了第一道程序令,邀请各方(包含注册服务商)进一步提供信息;其中投诉人于2022年1月18日提交补充信息;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回应,但被投诉人并没有按照专家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简单说:答非所问)。
事实背景:
1、投诉人在哥伦比亚分销建筑材料已有约50年历史,在全国设有17个销售点,为建筑商、五金店、家庭提供各类产品;
2、投诉人经营着一个网站cyrgo.com.co;
3、投诉人拥有CYRGO的多个哥伦比亚商标,其中最早注册于1994年6月;
4、争议域名注册于2006年6月13日(重新注册的时间,首次注册是1999年);
5、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未标注日期的屏幕截图,争议域名目前解析到PPC广告网站,通过点击数收费,页面里包括多个主题:环境可持续发展软件、在线商业计划顾问、专业商业计划顾问、管理咨询公司等,其中还有一个链接里面包含了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双方争论:
A.投诉人
1、投诉人是哥伦比亚市场上“最重要的”建筑材料经销商之一;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公司名称相同;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尚未获得相关商标,也没有因为争议域名而被广泛知晓。反之,投诉人拥有所有包含“cyrgo”一词的商标;
5、被投诉人未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非商业的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服务;
6、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声誉,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推广工业硬件”。因此,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它被用来误导用户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
7、客户可能会将其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尤其是考虑到其与投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域名极度相似的情况;
8、在提交投诉前,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以3,611美元(约合人民币22,943元)的价格出售。由此可见,被投诉人“一直”存在恶意出售争议域名的意图。
B.被投诉人
1、争议域名是他于2006年注册,拥有该域名已有16年,该域名是为未来的项目而保留的(划重点,后面审理的重要伏笔);
2、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查询,投诉人不拥有任何美国有效的国际商标;
3、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属于“国际域名”,而投诉人的商标似乎只在哥伦比亚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4、被投诉人愿意探讨和解提议,但前提是投诉人的投诉申请无效;
5、投诉人提交的争议域名解析网站截图中的链接是网站自动生成,并且该网站没有任何链接涉及投诉人(划重点,后面有关于这点仲裁依据的说明),投诉人也不曾拥有“Ferreteria Industrial”或页面上出现的任何通用术语有关的商标。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顶级域(“TLD”)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由于UDRP程序中的被投诉人最有资格维护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在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后,该要素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在该案件中,投诉人并未在首次和补充提交的答复中对该要素进行正面、全面的举证,根据WIPO概述3.0第2.9节规定:使用域名托管至PPC链接停放页面并不代表该域名是善意的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因为此类链接也存在误导投诉人用户,造成投诉人商标和声誉受损的可能。
被投诉人认为,PPC链接均未提及投诉人,但是如上所述,被投诉人并没有否认该PPC停放页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内容包含了投诉人相关或投诉人竞争对手相关的服务和商品。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根据被投诉人前后两次回复显示:争议域名于2006年被其注册,已经拥有该域名多年,是为了未来项目而保留。通过查询争议域名相关历史发现,这意味着被投诉人可能不是争议域名的第一所有人。因此仲裁小组要求被投诉人回复以下问题:
1、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确切日期;
2、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是否知晓投诉人;
3、被投诉人选择争议域名的具体原因;
4. 被投诉人是否为了“未来项目”进行了任何准备工作,是否可以公开细节或该项目16年尚未实现的原因。
被投诉人均未正面回答,也未向专家组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小组专家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可能是因为投诉人声名远扬的商标而进行的恶意注册。
小组还认为,通过使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与一个包含投诉人行业相关产品链接的停放页面,足以造成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从而吸引可能是投诉人目标客户的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
至于被投诉人指出,停放页面上的PPC链接是自动生成的,他并没有刻意选择与投诉人相关行业的竞品链接。但是,根据产权组织概览3.0的第3.5节明确指出:被投诉人不能推卸PPC网站上“自动”生成付费链接的责任。虽然此类链接是由注册商等第三方生成是事实,可能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为PPC链接获利,但依旧无法防止对恶意的认定。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被投诉人对停放页面不负有责任,专家组仍认为如WIPO概述3.0第3.3条所述:争议域名构成恶意的“被动持有”。
(i)投诉人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ii)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或预期的善意使用;
(iii)争议域名的任何善意使用都是不可信的。
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确立仲裁第三个要素。
综上所述,投诉人达成了所有三个要素,仲裁成功,小组勒令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总结:
小胖看完后,认为其主要仲裁成功的原因有三个:
1、争议域名解析的广告页面里虽然没有任何跟投诉人相关的商标或LOGO,但是却包含了大量跟投诉人行业相关的广告链接。
2、被投诉人没有正面回复小组专家的问题。
3、争议域名cyrgo.com其实并不是一个正确的、常用的词汇,可以看做是cargo“货物”的typo域名,也可以看做是投诉人自己的创意品牌名称、域名。
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二点。在小胖看来,小组专家提的几个问题都非常的好回答。
1.注册域名的确切日期,自己什么时候注册的就回答什么时候。
2.注册时是否知晓投诉人,那打死不承认,一口咬定没有。
3.选择争议域名的具体原因,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回答,因为争议域名并不是一个常用词,也没有任何的含义,无法找到足以支撑的解释。
4.为什么“未来项目”没有实现,随便找个借口不就行了?
这时候再来看第一点。在小组专家看来,一个没有任何含义的域名,为什么偏偏在PPC广告链接中存在大量的某一类型的广告?
这很好的说明,正是因为有了投诉人驰名的声誉和品牌影响,才会导致自动生成的广告链接里包含了大量与投诉人行业相关的链接,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不知道投诉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从认知上来讲是很低的,加上投诉人面对提出的问题闪烁其词,无法解释,小组专家完全可以理解为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就已经知道了“投诉人”的商标,那么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就耐人寻味了。
那么,对此次仲裁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