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元宇宙”仲裁合作伙伴的域名,被专家组驳回。

62优名网     2022-07-04

案例简介:DIO2022-0018‌

瑞士一家名为“ArtMeta”的“元宇宙”公司,因为跟法国合作伙伴之间出现争议,导致分道扬镳。而争议的原因竟然是,法国的合作伙伴一直把自己视为联合创始人,而不仅仅是代理。更没想到的是,瑞士公司把法国合作伙伴告上了仲裁庭,说他非法扣留公司的域名。

争议域名:

ArtMeta.io注册于2021年11月2日,所在注册商为Key-Systems GmbH。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瑞士的ArtMeta AG公司;

2. 被投诉人是法国N’Break公司的Romain Donnot。

仲裁过程:

2022年4月21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投诉;

2022年4月22日,注册服务商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发送了验证回复,确认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2022年4月27日,中心向双方发送仲裁程序启动的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2年5月17日前回复;

2022年5月17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答复;

2022年5月18日,投诉人再次向中心提交补充文件;

2022年5月23日,中心任命Andrew DS Lothian为该项目唯一专家组成员,并在宣读公平公正公开宣言后,正式启动仲裁程序。

事实背景:

1. 本程序源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商业纠纷。

2. 大约从2021年11月起,双方合作创建了一个名为“ArtMeta”的项目,专家小组根据已知证据无法判断他们关系的确切性质和时间,他们似乎只是基于口头协议的合作,而现在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辩诉点: 投诉人 将这种关系描述为一种代理安排(即被投诉与其是雇佣关系)并提供了2022年2月12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 被投诉人 则认为双方的关系不仅仅只是雇佣或代理安排,而是一种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为被投诉人提交一份文件,上面似乎是在为“ArtMeta”项目筹款,在其中提到的“创始团队”里,被投诉人M.Donnot被列为“合伙人、CTO、平台开发负责人”。但本文件是否得到双方认可,尚不清楚。

5. 争议域名于2021年11月13日或之前从其前任所有者转让给被投诉人,创建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 日,相关网站似乎是被投诉人开发的“元宇宙”。在转让之前就争议域名购买价格及交易方式进行商议,最后是通过账户名为“ArtMeta”的数字钱包以Tethered USD支付的。卖方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资金。本次域名转让合作由被投诉人M.Donnot先生负责。

6. 2022年1月,双方出现分歧。自2022年2月起,双方曾多次尝试达成和解,包括在商议的基础上终止关系。

双方争论:

由于双方提交材料的数量和复杂性,有必要总结他们的论点,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这些论点。所以专家组在作出决定之前审查了双方所有的材料和文件证据。

A. 投诉人

1.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且已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2.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是根据口头代理合同向投诉人提供服务,并于2021年起担任“ArtMeta”项目技术经理,并且被投诉人因上述工作获得补偿,根据口头代理合同被投诉人的工作任务是完成将争议域名转移注册到投诉人名下。而被投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争议域名,这在双方关系破裂时投诉人才意识到这一点,因此被投诉人从未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以可疑理由阻止投诉人的业务,其唯一目的是从投诉人那里获得金钱,并利用争议域名已以其名义注册的事实,在和解谈判的背景下对投诉人施加压力,被投诉人暗示争议域名属于被投诉人所有,并表示投诉人应提交购买要约转让。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作为杠杆来获得额外的非法付款。

4. 投诉人主张,双方曾试图通过各种谈判达成和解,但均未成功。

B. 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予以答复。

1.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商标是对其服务的描述,可能不符合有效商标的条件。

2. 被投诉人认为,双方关系并非雇佣或代理,而是合作或联合创始人,本应双方携手合作。投诉人从未要求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注册到投诉人名下,并且投诉人同意让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名称提出了所谓的请求。

3.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网站上显示的与争议域名相关的所有内容的合法版权所有者,包括创建仍在建设中的Meta代码和视觉效果。投诉人支付的24,350欧元涵盖了已完成的工作,但这并不构成版权转让。被投诉人行使合法权益来维持其在ArtMeta的版权,并在相关网站上创建版权作品时将争议域名注册在其名下。而投诉人只是为该项目提供资金。

4. 被投诉人认为,M. Donnot(被投诉人)只是投诉人的技术经理的说法是不真实的。争议域名由N'Break注册,N'Break是负责为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两家公司之一。被投诉人无意向投诉人索取额外的款项。相反,他打算与投诉人合作。然而在M. Donnot病愈后,却得知投诉人打算将被投诉人逐出“ArtMeta”项目。

5.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发送了一份包含版权转让条款的和解协议草案,这是恶意发送的。被投诉人拒绝并就争议域名的转让价格进行谈判是合法的,不能证明被诉人有任何恶意。更让被投诉人惊讶的是,投诉人抓住了瑞士项目的管辖权,试图获得指向包含被投诉人版权作品的网站的争议域名。为此,投诉人正在尽最大努力向被投诉人施加压力,要求其将其从项目中除名。

仲裁结果:

根据政策第 4(a) 段,如要投诉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各项: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 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小组专家认为,在详细翻阅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后发现,本案表面上是争议域名的纠纷,但实际上却是以域名为客体的商业纠纷。鉴于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口头约定的,目前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适合在法庭上解决。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不适合根据域名争议仲裁相关的《政策》来进行裁决。基于上述原因,该投诉被驳回。但需要特别说明: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应被任何一方在之后的法庭上作为对自己有利“证据”呈现。

总结:

大概能够联想到这个事情发生的原因,一边出钱,一边出力,然后出钱的认为我是雇佣你在干活,东西应该是我的。而出力的则认为这个项目是自己一手做起来的,东西应该是我的。所以这事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域名争议”,就是小组专家说的“以域名为客体的商业纠纷”。但最糟糕的是双方从开始到做好项目再到现在的纠纷,竟然只有一个口头约定……就离谱!估计放到法庭上也要好一阵子的掰扯。(小胖决定蹲一个后续)

而且!小胖严重怀疑……投诉人是不是认为只要把争议域名仲裁到自己手里,那么争议域名网站上面的所有内容,就是自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