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让被投诉人亏本卖域名未果,发起仲裁被驳回。

62优名网     2022-07-13

案例号:D2022-1100

争议域名:

SoBold.com注册于2021年10月6日,所在注册商为Dynadot,LLC。根据后面的详细内容,这个域名实际上是注册于2014年,但whois信息上显示为2021年,再通过被投诉人证词中说“平台拍卖了三天……”可以得知,该域名应该是掉落了,然后被被投诉人抢注成功。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英国So Bold Limited公司,提供网站开发服务,拥有SOBOLD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并于2022年2月4日注册成功,其网站域名为sobold.co.uk;

2. 被投诉人是美国域名投资人Daniel Lahoti,他创立了VirtralPoint Inc.公司,并没有详细的业务信息。

仲裁过程:

2022年3月31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申诉;当天,中心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送验证请求;

2022年4月1日,注册服务商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中心的验证请求,并确认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当前的持有人;

2022年4月4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2022年4月24日前答复;

2022年4月23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答复;

2022年5月3日,中心任命John Swinson为该案唯一专家组成员,在宣读公平公正公开宣言后正式审理本案;

2022年5月5日,投诉人又提交了附有证据的补充意见书;

2022年5月9日,被投诉人也提交了针对投诉人补充意见书的答复。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1. 从2014年3月开始就一直使用SOBOLD商标,并已经获得该商标的普通法权利;

2. 争议域名与SOBOLD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混淆;

3. 被投诉人对SOBOLD商标没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也未曾授权其使用该商标;

4. 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并且没有对争议域名进行非商业或合理使用;

5. 被投诉人使用商业别名来隐藏其真实身份,因此,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并无关联;

6.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主要是为了将其出售给投诉人以获得利润,在回应投诉人以1,000美元(约合人民币6,707元)购买争议域名的报价时,被投诉人还价23,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54,274元);

7. 被投诉人是专业的域名抢注者,使用多个企业别名,并与家庭成员合作积累大量域名,希望从商标所有人那里勒索大笔款项。

B. 被投诉人

1. 该投诉是投诉人反向劫持争议域名的教科书级别的“B计划”,投诉中没有任何严肃有效的论点可以支持投诉人获得成功,相反,投诉人只是试图对被投诉人进行人身攻击;(所谓B计划,就是指投诉人想要低价购买域名不成,便使用仲裁手段)

2.争议域名由适用于任何品牌的普通字典词组成,并不是投诉人专有名词,而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间早于投诉人申请英国商标时间;

3. 有证据表明投诉人在试图以低价购买争议域名被拒绝后,才为SOBOLD申请的英国商标;

4.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应该知道或了解SOBOLD的英国商标,被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方式主动与投诉人联系;

5. 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通过在线公开拍卖形式获得,该拍卖持续了三天,于2021年10月9日结束;

6.没有任何政策或规则表明禁止购买和出售域名,一个合法拥有的域名,其所有人有权以任何他们喜欢的方式或价格进行出售;

7. 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正在利用其商誉进行不法牟利;

8. 被投诉人提出“反向域名劫持”的调查申请,因为投诉人在未能以极低的价格获得争议域名情况后才发起仲裁,这是经典教科书级别“B计划”。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域名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该要素判决未有结果,需看第三要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小组认为:

1. 投诉人的SOBOLD商标并不知名或独特;

2. 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声誉、影响力或被投诉人可能知道投诉人商标;

3. 专家组对“Sobold”进行一次互联网搜索,该词的搜索结果很多,不仅仅只是针对投诉人,还是一个字典词,以及很多与之相关的企业名称;

4.争议域名是在投诉人获得SOBOLD注册商标之前被被投诉人获得的。因此,普通法声誉的证据在本案中更为重要,可投诉人并未提供此类证据;

5. 被投诉人在签署的声明中称,被投诉人在拍卖中获得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专家小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的声明并未提及其可能了解其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列出的其他业务(估计是在出售页上写了很多关于该域名适用的业务项目之类的,但他并没有在声明中提及)仅提到“没听过投诉人的商标”。虽然这确实让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整体可信度有些犹豫,但事实仍然是,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是为了针对他。

6. 被投诉人在宣誓声明中对其为何获得争议域名的解释如下:

“我决定参加拍卖是因为我相信争议域名的质量很高。由于它仅由单词和短语“SO Bold”组成,因此它具有用作企业名称和品牌的巨大潜力。事实上,这种类型的域名符合Virtual Point获取高质量和最佳可用域名的商业模式。”

被投诉人在公开拍卖中以2,048美元(约合人民币13,737元)的价格获得了争议域名,并立即以16,300美元(约合人民币109,333元)的价格重新挂牌出售,这本身并不是恶意的结论。虽然它不是专家组成员确定域名公允价值的地方,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看起来并不离谱的价格是基于投诉人的商标价值以外的因素而设定的。

7. 简而言之,专家组没有足够的证据得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针对投诉人的结论。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按照本政策第 4(b)(i) 条的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了争议域名。因此,中心驳回仲裁申请,争议域名继续由被投诉人保留。

关于反向劫持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并非出于恶意,根据争议域名网站上提供的一些内容,从投诉人角度出发确实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可能。

总结:

关于投诉人我也有些不能理解的地方,根据上面的介绍内容来看,投诉人应该是一个搞网站开发的……这么多年了才想到自己域名的问题?这个案例其实也相对普通,就是一个买卖不成就发起仲裁的例子,我们此前也讲过不少,只要被投诉人不搞些乱七八糟侵权的事,大概率是能保住域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