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的商标仲裁26年的域名,专家:请证明当时你们很有名!

62优名网     2022-09-19

案例号:D2022-1473‌

争议域名:

palex.com注册于1996年11月18日,当前所在注册商为Gabia,In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西班牙的palex Medical,s.a公司;

2. 被投诉人是韩国的个人持有人Hanjin Ko(고한진,翻译:高汉金)。

仲裁过程:

2022年4月25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起申诉;当天,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送验证请求;

2022年5月2日,注册商回复中心邮件,确认被投诉人就是当前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了相关的联系方式;

2022年5月5日,由于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是韩国的,所以中心使用英语和韩语双语形式通知双方;

2022年5月6日,投诉人要求将英语作为诉讼语言;

2022年5月11日,被投诉人要求将韩语作为诉讼语言;

2022年5月13日,中心给双方发送仲裁程序正式启动的通知,并要求被投诉人于2022年6月2日前进行回复,但被投诉人要求延长答复日期,根据相关规则小组将答复日期延长至6月12日前;

2022年6月12日,被投诉人以韩语形式向中心提交了答复;

2022年7月4日,中心任命Kathryn Lee为该程序的唯一小组专家,本案审理阶段正式开始。

事实背景:

1. 投诉人是一家成立于1995年的西班牙医疗保健公司,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大约有600名员工;

2. 投诉人“PALEX”商标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5月10日在西班牙注册的;而后2002年5月10日分别在欧盟和英国注册商标;

3. 争议域名被解析为一个付费广告链接。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1.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其合法拥有的PALEX商标相同易混淆;

2.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合法的权益,并且未获得投诉人以任何方式的授权或许可;

3.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已经被恶意注册和使用,因为投诉人的商标自1989年以来就存在,具有独特性,被投诉人不太可能不知道投诉人或其商标;

4. 投诉人指出与被投诉人电子邮件相关联的域名有17,000多个,其中一些与第三方终端的注册商标相似易混淆,投诉人认为这不是一个正常良好的注册,而是被投诉人有意将这些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其它第三方拥有注册商标的终端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正当合法,并认为此次争议距离域名注册时间有相当大的时间跨度,理应驳回。并且,被投诉人认为该投诉可能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关于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a)规定,程序语言应是以注册协议为准。但小组专家认为,首先投诉人是在西班牙,被投诉人是在韩国,使用英语似乎是最公平中立的诉讼语言。此外,争议域名由拉丁字符组成,并解析为带有英文广告链接和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而且,事实上双方都用他们自己的语言陈述了案件,而做出决定的语言则留给了专家组。因此,鉴于本案的情况,专家组认为以英语作为程序语言是公平且有效的。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在不考虑通用顶级域名.com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具有容易混淆的特性。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法权益(×)

从目前的记录来看,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在知道投诉人的情况下,以不当方式注册或获取了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已将争议域名解析到停放服务的页面,根据UDRP规则这本身并不是非法的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寻求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尽到相关责任,无法确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权利或合法权益。第二要素未达成。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首先,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虽然投诉人注册和使用PALEX商标先于争议域名的注册,但该商标的使用似乎仅限于西班牙和葡萄牙,而被投诉人居住在韩国。虽然根据定义,互联网和域名的性质是全球性和全球可访问的,但在本案的情况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太可能知道投诉人或其商标,除非投诉人能够提交关于此项的证据。

而被投诉人作为一个老练的域名投资人,持有约17,000个域名是合理的,但专家组必须要权衡和调查确认争议域名是在26年注册的事实。另外,争议域名注册于1996年,投诉人可以通过提供其合法持有的商标在1996年时的名声证据来辅助申诉,但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中并不包含此类证据,仅是口头声称其几个商标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以及公司成立的日期;

其次,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出售争议域名或被投诉人将域名解析到点击付费的停放页面,在没有其他因素或证据的支持下,并不一定表示存在恶意,此项举证责任将由投诉人承担,但是本案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包含此项。因此,专家组在该要素中没有发现足够的恶意证据。

关于反向域名劫持

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本次投诉是恶意提出的,所以不存在反向域名劫持。

综上所述,专家组驳回本次投诉,由被投诉人继续持有域名,同时拒绝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人反向域名劫持的指控。

总结:

小胖认为有两个方面可以聊聊:

第一个,此次的投诉人明显准备不够充分(或者说对域名仲裁并不了解,经验不足,只是按部就班的提供一些相关证据),而事实上想要仲裁一个域名在被投诉人不自己作死的情况下,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像小组专家说的“你说对方注册争议域名是针对你的品牌,那么请你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1996年的时候在全世界拥有很大的名气”,可事实上投诉人并没有提交这方面的证据,作为小组专家就很好推断了:既然你无法证明自己在1996年全世界闻名,那为什么被投诉人会针对你们注册域名呢?

第二个,可能我们之前看过很多案例,都是域名解析到广告页然后被仲裁走了,而在本案中小组专家明确表示“出售争议域名或被投诉人将域名解析到点击付费的停放页面,在没有其他因素或证据的支持下,并不一定表示存在恶意”。这句话其实可以好好思考下的,什么叫“其它因素”?小胖认为是“广告链接里面有没有侵犯投诉人权益或可能损害投诉人相关的内容”。在本案中,如果争议域名停放的广告页里有相关的内容,然后投诉人经验再老辣一点,仲裁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