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使用时一旦涉及侵权,投诉人的仲裁成功率就会极大的增加!

62优名网     2023-03-30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案例有三个域名。

☆三个案件为同一个投诉人,但被投诉人不确定是否为同一人。

☆三个案件是分开审理的案例号分别是:

· FA2301002029669

· FA2301002029686

· FA2301002029680

争议域名:

Bitmex880.com,注册时间为2022年6月11日,注册商为阿里云。

Bitmex60.com,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注册商为阿里云。

Bitmex28.com,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注册商为NameSilo。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是HDR Global Trading Limited公司。

被投诉人分别来自:中国、马来西亚(其中至少有两个域名可能是同一个注册人)

程序历史:

2023年1月30日,投诉人对三个争议域名分别送去了投诉书;

2023年2月21日,被投诉人回复截止的时间(没有回复);

2023年2月24日,最后一个域名的审理阶段正式开始。

负责审理的小组专家分别是:

bitmex28.com→Richard Hill

Bitmex60.com→James Bridgeman SC

bitmex880.com→David E. Sorkin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因为三个案件是同一个投诉人,所以小胖这边把他三份不同投诉书的内容整合到了一起。

1. 投诉人拥有并经营一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投诉人称,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此类平台之一,平均每天的交易量至少达数亿美元。投诉人自2014年起在金融交易平台服务中使用BITMEX 标志。投诉人在欧盟、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标准字符形式的BITMEX商标注册。

2.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不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被投诉人没有将争议域名用于任何善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没有用于任何合法或合理的使用。相反,其解析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标记,企图假冒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联,并提供竞争性的加密货币服务。

3.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冒充投诉人提供竞争性的服务。被投诉人通过隐私服务注册了争议域名。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被投诉人实际了解投诉人对BITMEX商标的权利。

4. 投诉人称,自2014年11月24日成立以来,它已发展成为该领域最知名的品牌之一,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mex.com每月吸引数千万浏览量。

5. 投诉人提交的争议域名解析网站截图显示,至少从2022年12月5日开始,被投诉人一直在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中使用BITMEX标志,并在其介绍中称能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服务,同时被投诉人还使用投诉人的红色和蓝色LOGO和网站图像。

6. 投诉人称,截至本投诉书提交之日,未收到被投诉人的任何答复,争议域名继续解析至同一侵权网页。

B. 被投诉人

三位(也有可能是同一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答复。

事实背景:

投诉人拥有BITMEX商标并使用它来提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投诉人对其商标的权利可以追溯到2018年。

争议域名均注册于2022年。

投诉人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

解析网站展示了投诉人的商标和标志,并声称提供与投诉人相似的,具有竞争的服务。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具有容易混淆的特性。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法权益(√)

因为三个案子均为同一投诉人,在这方面判定差不多。

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并辩称:

· 被投诉人在WhoIs信息中未被识别为“Bitmex”,并且根据该政策成立的先前小组认为,当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为域名所知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用于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

· 投诉人未赞助或认可被投诉人;

· 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BITMEX标志;

· 被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许可或授权而使用了BITMEX标志;

· 被投诉人不为争议域名所知;

· 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截图显示,至少从2022年12月5日开始,被投诉人一直在并继续在争议域名及其解析的网站上使用BITMEX标志并称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服务;

· 被投诉人还使用了投诉人的红蓝标志和网站图片;

· 投诉人未能以友好方式解决此争议,具体而言,2023年1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一封停止和终止信函,其副本已在投诉书的附件中展示,投诉人在其中向被投诉人说明了投诉人的BITMEX商标权,并说明了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权利;截至本诉状提交之日,尚未收到被投诉人的任何答复。本诉状提起之日起,争议域名依旧解析至同一侵权网页;

· 根据该政策成立的先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冒充投诉人试图欺骗毫无戒心的消费者;

· 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冒充投诉人以吸引投诉人的业务并转移到竞争对手网站。

众所周知,一旦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证据,证明其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但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未能履行该责任(未答复),因此专家组必须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投诉人达成第二个要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 投诉人已举出明确、令人信服、无争议的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之前对BITMEX商标拥有商标权和服务商标权。

· BITMEX是争议域名中首位的、显性的、唯一明显的元素,是一个明显标志,除了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外,没有任何明显的含义。

· 被投诉人在选择和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名称、网址和BITMEX标志。

 · 在权衡概率的基础上,被投诉人选择并注册争议域名是因为其与投诉人的BITMEX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性,以侵犯投诉人的商誉和声誉,混淆互联网用户。

因此,专家组认为,根据概率的权衡,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并且有侵权的嫌疑。证据表明,在其注册后,争议域名正是用于冒充投诉人的网站,并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并已经被恶意使用。投诉人达成第三个要素。

综上所述,小组支持投诉人的申诉,三个争议域名均转移给投诉人。

总结:

这个案子其实很明显了,被投诉人注册投诉人“商标+数字”这种类型的域名,再加上照抄投诉人的网站LOGO,做跟投诉人同样的业务,明显就是冲着投诉人的用户和流量去的,所以被仲裁走是必然的结果。估计被投诉人也知道这点,所以也懒得回复了。